2 采场设计和施工,必须达到矿山设计的开采回采率和采矿贫化率要求。
3 各坑口应根据规定的基本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采场技术管理实施细则。
4 采场单体设计
4.1 采场单体设计应根据地质测量部门提供的地质资料(包括矿体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文字说明和图件)进行。采场单体设计的地质储量要求达到B级,对于复杂2V勘探类型矿体和边远分散的小矿体,可根据具体情况降低级别。
对于提供设计用的地质资料,需经地质测量专业主管技术人员审核,如不能满足设计需要,设计人员可要求补充生产探矿,或结合矿体设计,补充生产探矿工程。
4.2 采场单体设计就大本中段采场总体设计的基础上进行,要照顾上、下左、右相邻采场的关系及回采顺序。
矿柱回采设计为采场设计的一部分,应和矿房回采设计同时进行。
4.3 采场单体应包括:采矿方法选择的依据,采场结构及参数的确定,采场工程布置,施工顺序及进度要求,落矿、出矿、和弃填,顶板管理,通风及安全措施,降低矿石损失,贫化的措施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4.4 采场单体设计的图纸内容包括:矿房和矿柱的总体布置图,采准、切割工程布置图,施工进度计划,工程量和作业循环图表。
大爆破设计还应在编写设计说明书时提供装药结构和爆破网路等有关图纸。
4.5 采场单体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内容包括:地质矿量、地质品位、采矿量、出矿量及采矿品位,矿石损失率、贫化率、采准切割量、采掘工效,采场生产能力,主要材料消耗和作业成本。
4.6 采场单体设计应由总工程师(或公司主管副总)组织有关部门和生产施工单位进行会审,施工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时,须由原设计部门修改设计,重大设计修改按原审批程序批准。4.7 采用新的采矿方法,应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试验,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 采准切割
5.1 采准切割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采准单体设计和采掘作业计划进行,由地测人员测定后施工。
5.2 采矿、地质和测量人员必须经常深入现场,掌握施工质量,进行技术指导。当矿体条件发生变化时,设计部门应及时修改设计。
5.3 不合格的采准切割工程不给验收,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5.4 井巷工程支护需严格按设计施工与验收。
6 落矿
6.1 采准切割工程验收后,地质测量部门必须提出坑道实测图和重新圈定矿体的地质资料。对形态变化大的矿体,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深孔设计,超前施工取样孔,补充圈定矿体。
6.2 采准切割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落矿工程
6.3 根据矿山具体条件,合理选用浅孔,中深孔或深孔落矿方式及其布置形式。凿岩爆破参数的选取,应通过实践,不断改进和完善,以达到较好的爆破效果,降低大块产出率。
6.4 凿岩爆破应按采切工程施工后的地质资料进行设计和施工,在施工中要确保炮孔角度,深度和方位三要素的质量要求,炮孔打完后要认真验收,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及时补孔。
6.5 浅孔落矿时,要严格控制采场周边的炮孔,防止破坏上、下盘围岩与矿柱(或充填体)。
6.6 在目前使用的设备条件下,采场落矿的孔深要适当控制,中深孔一般不超过12—15米,上向深孔不超过20米。
6.7 矿岩不够稳固的采场,应根据矿山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中深孔和深孔超前施工的时间,保证爆破前中深孔和深孔不致变形。
6.8 采用崩落法时,落矿的补偿空间大小应根据矿山实际条件通过试验确定,补偿空间应均匀分布。
6.9 爆破设计应按实测的炮孔进行,装药必须保证质量。
6.10 采场爆破规模不宜过大。尽可能分次爆破。一次爆破药量50吨以上的,应按审批权限上报主管部门批准。
6.11 高硫高温采场的爆破工作,要执行冶金爆破和炸药生产安全暂行规程中的有关条款。
7 出矿
7.1 加强采场出矿管理,配备必要的出矿管理人员,制订相应的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认真采取措施,降低矿石损失、贫化。
7.2 加强底部结构的维护,减少二次破碎对底部结构的破坏作用,确保底部结构能将采场矿石全部放出。
7.3 浅孔留矿法采场局部放矿时,应控制放矿,使留矿面保持平整,留矿面距顶板高度应便于采场作业。深孔和浅孔留矿法大量放矿时,应控制矿石面均匀下降,提高放矿强度,缩短放矿时间,避免围岩片落造成大量贫化。
7.4 分层充填法采场出矿时,应充分注意保护充填面,防止矿石损失和充填料混入而造成贫化,采场内夹石应按设计剔除当作废石处理。在一般情况下,采场溜井应装满矿石。
7.5 崩落法采场的出矿工作,应建立必要的管理机构,按设计要求编制放矿图表,严格遵守入矿图表作业,当出矿不符合设计和计划要求时,出矿管理人有权制止。
7.6 加强采场出矿的计量、取样和化验工作。采用崩落法时,应根据采场出矿的计量、取样和化验结果及时调整放矿计划,指导放矿工作。
7.7 采场的截止出矿品位,应按有关规定,根据各坑口的具体情况,通过经济核算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
8 顶板管理
8.1 根据采矿方法和工程地质,合理确定采场允许跨度和暴露面积。
8.2 建立顶板管理制度,设置专人负责顶板管理工作,顶板管理人员和安全人员应经常检查顶板,及时处理顶板松石。
8.3 充填法采场的控顶高度应根据装运设备、顶板管理手段和矿岩稳固性等条件确定。分层充填法采场的控顶高度,一般不得大于4米。当矿岩稳固,采场配有服务车辆或其它措施检查顶板,或有可靠的护顶措施能保证作业安全的条件下,控顶高度可以增加到6—8米。
8.4 缓倾斜矿体的空场法采场,应保持上盘稳定,打眼不允许破坏上盘围岩,在现在设备条件下,人员需出入采场,其高度应控制在6—8米。
8.5 采场顶板不稳固时,必须采取护顶措施。采用锚钎护顶时,必须在出矿前安装,采场顶板应保持平整。
9 矿柱回采与采空区处理
9.1 矿柱回采是整个采场回采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填法采场的矿柱必须随着矿房的回采及时回采;空场法采场的矿柱应在不影响通风、运输系统的前提下及时回采。设计规定回采的遗留矿柱要制定规划,尽早回收。
9.2 采场回采后形成的空区,应及时处理,并加强地压观测,防止造成地压灾害。采空区处理应结合矿柱回采和矿山地压管理统一考虑;严格按设计和采掘计划进行。矿柱回采应根据设计按顺序逐个或分组进行。空区处理方法和空区允许保有量(周转量),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9.3 不宜回收的保安矿柱,应报请主管部门批准报销。
9.4 崩落法采场顶部的覆盖层厚度,应根据矿体厚度,段高和落矿方式等因素来确定,一般不小于崩矿层的高度,以保证作业安全。
10 采场的矿石损失和贫化管理
10.1 矿山要充分重视采场的矿石损失、贫化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矿石损失,贫化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责任制度,加强采场的矿石损失和贫化管理。
10.2 建立和健全矿石损失、贫化的分析制度;每季应定期召开一次分析会,分析矿损失、贫化的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 进一步降低损失、贫化的措施。
10.3 采场的矿石损失、贫化管理要和矿山生产的奖惩制度结合起来,损失、贫化指标应列入基层的生产计划,作为考核的依据。
10.4 矿石损失、贫化计算方法按《有色金属矿山矿石损失与贫化管理制度》中的规定执行,按统一规定的计算指标分季、年汇总上报主管部门。
10.5 地质测量部门应认真做好技术服务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监督工作,及时地圈定矿体,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及时指导和作业。
10.6 采矿技术部门应认真分析地质测量和损失、贫化计算资料,采取技术措施,降低采场矿石的损失、贫化。
10.7 生产基层单位应与地质测量和采矿技术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损失、贫化管理工作,特别是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0.7.1 严格按设计和作业计划进行凿岩爆破,浅孔采矿应认真控制采幅,减少落矿的损失、贫化。
10.7.2 对采场要加强残矿和粉矿(特别是高品位的富矿)的回收工作,以减少资源损失。
10.7.3 对崩落法采场要认真按放矿计划和放矿图表作业。
10.7.4 认真做好副产矿石管理工作,矿岩必须分采(掘)、分出。
11 健全完善采场各项作业的验收工作,保存完整的验收记录。
12 公司应建立和健全采场结束的验收制度,根据不同采矿方法制定采场结束的验收标准,确定验收权限。
13 应建立和健全采场生产台帐,采场结束及时整理分析全部资料,作出开采评价报告,采场验收后作为技术档案归档。
14 考核生产计划完成情况和奖励,应以验收的数量和质量为依据。验收人员应坚持原则,严格按验收标准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