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8日,被告人徐某、郭某(已判)伙同王某(死亡)雇佣唐某、索某、曹某(三人均已判)等人在代县滩上镇北镇沟村附近山中非法采矿期间,因藏匿炸药发生爆炸事故,致王某当场死亡、唐某受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在非法参与经营矿山时,未向生产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
法官寄语〉〉〉
炸药、雷管是危险爆炸物品,直接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历来对此进行极为严格的行业归口管理。个别非法矿主受利益驱使,私藏炸药滥采国家矿产资源,不仅造成矿产资源的破坏,严重影响自然资源环境,同时矿主为追求高额利润,不愿在安全设备和技术上投资,由于设备简陋,采掘技术落后,抗灾能力低,安全基础较差,不可避免地经常发生劳动者的伤亡事故。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寻找工作时,一定要选择安全设备和技术完善的大型企业,签订相关的安全协议,保护自身的人身权益。同时,国家相关部门要坚决打击和取缔没有合法资质的非法采矿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