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影响矿业的十大法规政策

   日期:2021-01-12     浏览:457     评论:0    
核心提示:刚刚过去的2020年,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党中央、国务院及自然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
 刚刚过去的2020年,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党中央、国务院及自然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不断推进矿业领域改革,加快各项制度的有效供给,为新时代下矿业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作为国内一家专注于矿产能源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以打造最具价值矿产能源法律智库为宗旨,由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栾政明策划,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矿法研究中心主任申升执笔,联合中国矿业报社精心梳理了2020年影响中国矿业经济发展的十大法规政策。这也是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与中国矿业报社连续第6年发布影响中国矿业的十大法规政策(以发布时间先后顺序为准)。

一、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内容摘要】

2020年1月9日,自然资源部召开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新闻发布会,介绍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事项的意见(试行)》(下简称《意见》)的背景及相关内容。

《意见》主要包括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油气勘查开采管理改革、储量管理改革3方面内容,共11条。在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面: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协议出让,积极推进“净矿”出让,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解决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不同层级管理带来的问题,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调整探矿权期限。在油气勘查开采管理改革方面: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在储量管理改革方面:改革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缩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

【上榜理由】

《意见》的出台体现了三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加大油气勘探开发力度等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二是立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际,为解决矿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将实践中一些成熟、可行的经验提炼总结,上升到制度层面,为正常有序推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政策保障;三是推进有关制度改革,先行先试,为我国矿产资源法修改积累重要实践经验。

二、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

【内容摘要】

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统一规划,自然资源部于2020年3月11日发布了《关于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要求按照自上而下、上下联动、压茬推进的原则,全面启动全国、省、市县各级规划的编制。规划基期为2020年,2025年为目标年。

《通知》包括“全面启动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把握规划编制重点”、“明确规划报批程序”和“加强规划编制工作保障”四个方面内容。特别是要求把握好规划编制的几个重点:明确各级规划定位、强化资源安全保障、优化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布局与结构、推进资源高效利用和加快矿业绿色发展。《通知》还提出,同步开展规划数据库建设。数据库建设与规划编制应同步进行、同步完成。

【上榜理由】

《通知》的出台有利于确保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提高资源安全保障能力,正确处理好开发与保护、当前与长远、整体与局部、国内与国外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推动矿业绿色发展,确保资源供给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规划管控与管理改革相衔接。

三、国家发改委等十五部门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

【内容摘要】

2020年3月25日,国家发改委等十五部门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473号)(下简称《意见》)。

《意见》强调,要加快落实《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并明确指出,从规划布局、工艺装备、产品质量、污染防治、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等方面加强联动,加快推动机制砂石产业转型升级,更好满足建设用砂需要;提出要坚持疏堵结合,既堵后门又开前门,在打击非法采砂的同时,大力推动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利用河砂资源,缓解砂石市场供需矛盾;在符合安全、生态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综合利用废石、矿碴和尾矿等砂石资源,实现变废为宝。同时,鼓励利用建筑拆除垃圾等固废资源生产砂石替代材料,清理不合理的区域限制措施,增加再生砂石供给。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

【上榜理由】

砂石是工程建设中最基本且不可或缺的建筑材料。近年来,砂石行业发展取得很大进步,但也面临供应能力弱、绿色发展水平低等问题。《意见》的实施,将有效解决建设用砂供需矛盾突出、价格快速上涨,一些地方河道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为稳定砂石市场供应、保持价格总体平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统筹做好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具有重要意义。

四、《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油气矿产资源储量分类》两项国家标准发布

【内容摘要】

由自然资源部提出,并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予以公布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2020)和《油气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9492-2020)国家标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新公布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主要内容包括:范围,术语和定义,资源量和储量类型划分,资源量与储量的相互关系,资源量和储量的公开发布。新公布的《油气矿产资源储量分类》主要内容包括:范围,术语和定义,勘探开发阶段划分,类型划分,储量状态,公开发布与使用。

新《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将矿产勘查分为普查、详查、勘探三个阶段,将矿产资源储量分为资源量和储量两类,资源量按地质可靠程度由低到高分为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和探明资源量三级。储量按地质可靠程度和可行性研究的结果,分为可信储量和证实储量两级。新分类标准调整了现行分类标准三轴分类体系,简化了储量经济意义划分。修订后的分类标准由1999版的16个资源储量类型简化为5个。新《油气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将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阶段分为预探、评价、开发三个阶段,油气矿产分为资源量和地质储量两类,资源量不再分级。地质储量按地质可靠程度分为预测地质储量、控制地质储量、探明地质储量三级,简化了储量的经济意义划分。

【上榜理由】

固体矿产资源、油气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是我国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体系的龙头,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基础性、纲领性技术标准。新的储量分类国家标准是针对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市场投融资、企业生产经营、国际合作等需要,有利于最大化降低社会认知和信息交易成本。新标准的实施,将加速我国与各矿业强国矿业企业和资本市场的互认,提高我国矿业技术水平和人才素质,推动我国矿业进一步融入国际市场,助力中国经济与社会长远发展。

五、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

【内容摘要】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根据《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于2020年5月19日发布了《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概念,指出了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并申请评审备案的情形,明确了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程序、备案机关和期限,以及申请材料不真实或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处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专家库的建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化建设及其他注意事项。

【上榜理由】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履行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依申请对申请人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审查确认,纳入国家矿产资源实物账户,作为国家管理矿产资源重要依据的行政行为。《通知》的发布对于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行为,确保国家矿产资源储量数据的真实可靠和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六、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内容摘要】

2020年5月22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7号)(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规范规划编制审批、严格规划许可管理、健全规划全周期管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和强调了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要求,为国土空间规划法出台前的过渡期做好规划监督管理提供了工作指引。《通知》首次提出了实行规划全周期管理的要求,围绕这一要求,在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监督这个闭环全过程的各个环节提出了细化要求,其中在规划编制环节提出了“规划编制实行编制单位终身负责制”。

【上榜理由】

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坚决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依法依规编制规划、监督实施规划,防止出现违规编制、擅自调整、违规许可、未批先建、监管薄弱以及服务意识不强、作风不实等问题,切实“严起来”。《通知》全篇用词坚定、斩钉截铁,既维护规划严肃性,又指向明确,可操作性强。《通知》是对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重大决策部署的有力贯彻落实。

七、国家发改委和自然资源部印发《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

【内容摘要】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然资源部于2020年6月3日联合印发了《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发改农经〔2020〕837号)(下简称《规划》)。

《规划》包括总体要求、基本原则、规划目标、总体布局、重点工程,以及任务举措、保障措施等。专门设立了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重大工程。《规划》统筹布局九大工程,明确2035年目标。总体布局是“三区四带”,在总体布局的基础上,从各重点区域的生态本底和主要问题出发,通过“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设置了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黄河重点生态区(含黄土高原生态屏障)、长江重点生态区(含川滇生态屏障)、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南方丘陵山地带、海岸带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重点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重大工程等九大工程。

【上榜理由】

《规划》是党的十九大后全国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的第一个综合性规划。《规划》提出了实施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的总体思路、主要目标、总体布局、重大工程、重点任务和支持政策,是推进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的总体设计,是编制和实施有关重大工程专项建设规划的重要依据,对推动全国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具有战略性、指导性的作用。

八、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下发《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

【内容摘要】

2020年6月12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尚未完成“十三五”去产能目标的地区和中央企业,要确保去产能任务在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同时,将继续开展巩固钢铁煤炭去产能成果专项督查抽查,坚决防止已经退出的项目死灰复燃。要准确把握今年去产能总体要求,全面巩固去产能成果,继续深化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推进煤炭上大压小、增优汰劣,积极稳妥推进煤电优化升级,加快“僵尸企业”处置。严格控制产能总量,统筹做好去产能保供应稳预期工作,多措并举提高职工安置质量,依法依规推进资产债务处置,提高专项奖补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行业治理能力,加强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监管。

【上榜理由】

《通知》的发布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全面实施去产能项目“回头看”,认真落实产能认定、关闭标准、奖补资金使用、产能置换等方面的相关规定,确保各类督查和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对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巩固去产能成果,促使产业结构和生产布局优化,供给质量和效率大幅提升,安全环保形势持续好转,市场竞争秩序有效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不断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九、新版《地质勘查活动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

【内容摘要】

2020年12月22日,自然资源部官网发布关于征求《地质勘查活动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修订后的《规范》,引入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9000系列标准的更新内容,形成了包括范围、标准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地质勘查活动事前管理、地质勘查活动事中管理、地质勘查活动事后管理、信息公开和接受监管监督八项内容。

【上榜理由】

自2017年9月22日,国务院决定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作为与原地质勘查资质管理配套的《地质勘查单位质量管理规范》也需与时俱进。时隔3年,新的《地质勘查活动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终于出来了。新的《地质勘查活动质量管理规范》作为《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的配套标准,将有力支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可作为地质勘查单位质量管理和地质勘查活动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价的依据。实施该《规范》有助于强化地质勘查单位质量管理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对促进地质勘查单位质量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将对地勘单位、矿山企业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十、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共计48条,其中与矿产资源领域相关的主要有4条:一是,第三条“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该条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拒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情形;二是,第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该条细化了“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三是,第四十条“污染环境罪”,该条细化了“污染的具体情形”,特别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四是,第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该条增加了一款“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榜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矿产资源领域罪名内容的修改,强化了矿业企业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针对安全生产实践中突出情况,将刑事处罚阶段适当前移,有利于及早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增加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开垦、开发或者修建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有利于加大对污染环境罪的惩处力度;增加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利于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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